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商业登记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未来著名商标遭他人使用於商业名称时,经法院判决确定不得再使用,逾6个月仍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者,主管机关可废止其商业登记。
因过去曾有人拿著名商标作为店名,但即使商标权在法院打赢官司,法院判决也要求不可以使用,但若该商家坚持不改商店名称,因无法律依据,商标权人也无计可施。
另外,现行规定,同一县市不能有第二家同名商业名称,为解决因县市合并或门牌区域调整,造成的同名商业名称问题,修法后明订,原先已合法登记的店家,因行政区域调整而导致与其他店家同名的情况,保护其既有权利,不再限制。
新闻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