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韩法院1家炸鸡店因商标激似法国名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遭法院要求改名,但老板拒绝遵照判决,今天遭罚1450万韩元(约新台币41万元)。
法新社与韩国英文报「韩国前锋日报」(TheKorea Herald)报导,被罚款的金姓老板把他在首尔的炸鸡店取名为「LOUIS VUITON DAK」,不只店名和LV雷同,连商标也十分类似,餐巾和外带纸盒印制的店名与商标图样,都激似名牌LV。
金老板或许认为无伤大雅,但LV可不埋单,去年9月告上南韩法院,主张公司名称被拿来卖炸鸡有伤品牌形象。
首尔地方法院同意原告主张,去年10月要求金姓老板停止使用LV为店名,若是不从,每天罚款50万韩元。
金姓老板后来把店名改成「chaLouisvui tondak」,但因仍有部分雷同,法院不认为金姓老板充分遵守判决。
LV再次提告,法院因此在本周下令,金姓老板这29天违反判决,需支付LV 1450万韩元。
新闻来源:联合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