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


商标定义

  • 标一词(Trademark),系指表彰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作为消费者重复选购之识别标志。WIPO则简单定义如下:A trademark is a distinctive sign which identifies certain goods or services as those produced or provided by a specific person or enterprise.
  • 台湾现行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识, 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 或其联合式所组成。前项所称识别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 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
  • 商标必须具有让一般商品购买人认识、辨别不同商品来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称或直接明显的说明,多不具有商标的特徵,而相同或近 似於他人注册或申请在先且使用於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一般均不能获准注册商标权。 

商标年限

  • 理论上可无限期。但商标权利期间自注册日起算10年,需於每10年届期前6个月,依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延展申请。  

商标注册之重要性

  • 注册后可享有法律赋予之商标权,有助於企业建立商誉,帮助消费者识别企业产品。
  • 若使用商标未注册,则除可能与他人已注册商标,因近似而衍生纷争,更无法排除竞争对手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在相同产品之恶意注册,仿冒贩售等侵害,亦无商标转让、加盟授权等之可观收益。  

商标审查及行政救济流程图


商标种类

  • 商品商标(Trade Marks)

  • 服务标章(Service Marks)

  • 团体商标或标章(Collective Marks)

  • 证明标章(Certification Marks)


申请时取得申请日的必备文件

  • 商标注册申请书:需记载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商品/服务名称。

  • 如有主张国际优先权,需载明於商标注册申请书中。

  • 商标图样。


需於申请时或申请后补送之其他文件

  • 如有主张国际优先权者,其证明文件。

  • 委任代理人申请者,委任书一份。

  • 申请人如为大陆、香港或澳门地区人士或法人,需检附身分或法人证明文件。


申请费用

  • 请参阅智慧财产局(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IPO)的商标规费清单

商标权期间

  • 商标权期间

自注册公告日起10年。

  • 商标延展

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10年。


国际优先权

  • 商标申请人前曾於其他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会员国提出第一次商标申请案后,於6个月内向台湾提出商标申请时,得主张国际优先权;要求以外国商标申请案之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并以优先权日作为商标审查及 判断先申请原则之基准日。

  • 请特别注意:台湾与中国大陆虽然均为WTO会员国,但因双方政治问题尚未解决,目前双方相互不承认专利、商标申请案之国际优先权。


使用商标

  • 申请前不要求使用商标

台湾不要求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必须使用该商标。预备使用该商标即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案。

  • 注册后使用商标

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应积极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藉以累积商誉提高商品价值。台湾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若一直未使用或有继续停止使用满3年的情形,得废止其注册。(注:绝大多数国家均有注册后需连续使用商标的规定,如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满3年或5年时,得撤销其注册商标)

  • 授权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得以其注册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授权应向主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由被授权人使用该商标,视为已使用该商标。

  • 正确使用商标

商标权人或其被授权人应该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於其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不得任意变更、删减或附加其商标图样;否则可能被视为未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分类

  • 尼斯分类

台湾采用尼斯国际商标分类(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为45类。

  • 多类申请

同一商标注册申请案,可指定使用於不同的商标分类中。惟商标申请规费、注册规费、延展规费等仍依指定的商品分类数目计算。

  • 非同类商标

与他人申请或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构成近似,但指定於不同商标分类中提出注册申请时,若该非同类的相同 或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无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并且无造成不公平竞争情事者,仍可被核准注册。若他人申请或注册在先的商标为一「著名商标」时,则认定有产生混淆误认以及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情形。


商标审查流程

  • 式审查

商标提出申请后,智慧财产局(TIPO)自动对该申请案的申请文件以及指定的商品/服务及其分类等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文件不完备或指定的商品/服务及其分类等不明确时,则要求申请人於限期内补正。

  • 实质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案,随即由智慧财产局(TIPO)自动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识别性,如为商品的普通名称、说明性文字或产地名称等,视为不具识别性;审查委员同时进行商标检索,藉以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或者是否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而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经实质审查未发现有上述情形或有不合商标法规定的情形时,该商标即可被核准。

  • 申复

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如认为申请注册之商标有不合商标法之规定时,得发给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於期限(通常为30天)内提出申复,逾期未提出申复或要求延期者,视同撤回申请。

  • 审查时间

智慧财产局(TIPO)在收到所有申请文件后,约8-10个月作出审查决定。


商标注册步骤

  • 商标申请案经智慧财产局审查核准后,申请人应於到核准审定书日起二个月内缴纳注册费,智慧财产局始予公告及核发商标 注册证,申请人自公告日起取得商标权。

异议、评定及废止程序

  • 异议

任何人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者,得对之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基础通常是该核准注册的商标,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或者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之商标,而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

  • 评定

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者,得对之提出评定,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提出评定的基础与提出异议的基础相同,但基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经过异议确定后之注册商标,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及同一理由,申请评定。

  • 废止

商标注册后,若有不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满3年、或使用不当而影响他人权益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人得申请废止该商标之注册。


行政救济

不服智慧财产局对於商标申请案、异议案、评定案或废止案所为之处分者,得依下列步骤依序提起行政救济:

  • 向经济部提起诉愿
  • 向智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其再审之诉

商标延展

  • 商标权人若有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之需要时,得於10年期间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展商标权期间,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10年,并得不限次数申请延展。

  • 逾期未申请延展者,仍得於商标权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申请延展注册,惟应加倍缴纳延展规费。

  • 申请延展商标权期间者,得删减其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但不能增加其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相关连结


备注

  • 台湾目前不属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Madrid Union)的会员国,因此台湾不接受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案为基础,指定台湾保护其国际注册案。
  • 但是,目前台湾自然人及法人可透过中国商标局(China Trademark Office, CTMO)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案,并指定其会员国(包括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会员国)保护该国际商标注册案。
  • 由於台湾与中国大陆间的政治问题尚未解决,目前双方互不承认专利、商标申请案的国际优先权。因此,台湾国人如欲申请中国大陆的专利、商标申请案或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案时,应尽早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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