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14:05 中时
北市叶姓男子在2011年4月间仿冒「旺旺」商标,在承德路悬挂「旺旺批发处」并在店内销售仿冒商标图样的凤梨酥礼盒,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是正牌生产销售的商品,经公司委由民间公证人到批发处拍照存证,士林地院审结,依侵害商标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3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旺旺」图样商标最早为宜兰食品工业申请注册登记,指定使用在饼干、谷类食品、米果、凤梨酥等类商品,专利期间10年,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同意,不得於同一类似商品使用。
叶男在2011年4月1日开始,擅自在经营的「旺旺综合集团承德路批发处」,门口悬挂』旺旺批发处招牌」,在店内张贴「旺旺礼盒」、「旺旺凤梨酥」贴条,销售凤梨酥礼盒而遭查获。
判决指出,商标须经过相当时间投入大量资金於商品行销、品质改良,若是公开贩卖仿冒商标,对於潜在市场利益造成伤害非小,有碍公平交易秩序,并衡量叶犯后并未与商标权人洽谈和解、赔偿损害,判处有期徒刑3月。
(中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