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9 08:00 /周怡孜
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立法院去年5月修正通过《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明定业者不得在化妆品广告中夸大不实及涉医疗效能。然而,原是一项立意良善的修法,但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近日拟订管理原则时,却规定品名及标示不得出现「药」字,完全未考量抵触到《商标法》,未来若强制执行,恐冲击本土产业。
去年5月修正的《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将原先的「含药化妆品」修正为「特定用途化妆品」,明定化妆品的标示、宣传及广告内容,不得有虚伪或夸大情事,更不能宣传医疗效能,同时也提高罚锾至4万到20万元,并订出吹哨制度,开放全民把关。
品名及标示不得出现「药」字 老品牌恐被迫改名
为进一步规划管理原则,卫福部食药署日前拟定「化妆品品名、标示、宣传涉及『药』之管理原则规划」草案(下称标示宣传管理原则),认定「药用」、「药皂」、「药剂」、「药水」、「药妆(妆)」等字词,涉及医疗效宣传,因此,不得出现在品名及标示中。
然而,品名及标示与商标相关,「药用」、「药皂」、「药妆(妆)」等字词,更经常用在化妆品牌的产品上。若统计市面上品牌,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商标检索系统,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上,输入「药皂」、「药妆」等字搜寻,至少有10笔以上注册商标,其中,著名的「森田药妆」、「美琪药皂」都在此列,若按照新规,未来恐怕不能再用,必须被迫改名。
美琪生技总经理吴英伟接受《风传媒》采访表示,美琪药皂在台贩售已超过70年,2013年向智财局申请商标获准,目前仍受《商标法》保护。他建议,行政单位应以新法修正时间作为分水岭,比照过去处理违章建筑的方式,采「新的不允许,旧的缓处理」,对於84年前即存在的老旧违建,列入缓拆或免拆。
食药署态度强硬 但恐侵害人民商标权
不过,据了解,食药署态度强硬,除了主张有5年制度转换期,能让业者适应外,近日更透过智财局,私下向个别厂商「沟通」,要求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并提及如果坚决缴费领证,卫福部将去函智财局,对其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但事实上,商标的异议或评定,在《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30条第1项或第65条第3项中,已有相关规定,且商标注册若已满5年者,则不适用部分法定撤销事由。因此,食药署若强制执行标示宣传管理原则,恐怕有侵害人民取得商标的权益。
再者,就法律位阶而言,宣传管理原则低於《商标法》,两者发生捍格时,应以位阶高者优先。另一方面,又我国《商标法》依循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换言之,若他国产品商标含有「药用」、「药皂」、「药妆(妆)」相关字词,行政单位是否也要一并予以拒绝,将是一大问题。
食药署拟替国外厂商松绑 业者批两套标准
据了解,针对这项疑义,食药署拟以台湾目前没有的「医药部外品」等制度,替国外厂商松绑,让「用」、「Medicate」等字词不受管制,可维持原来字样。而所谓「医药部外品」,在日本《药事法》中指的是「不属於医药品,但具有相当於或接近医药品功能的商品」。
有业者不满指出,如此一来,形同是两套标准,台湾厂商必须依循标示宣传管理原则,不能出现「药用」、「药皂」、「药妆(妆)」等字眼,但国外厂商就不受限制,「这样是不是有违原先立法目的?对一般消费者来说,能分得清楚其中差异吗?」
文章出自:风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