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专利法部分条文,业经行政院核定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优惠期相关条文,要点包括:
一、将发明及新型专利之优惠期期间,由本国申请日前6个月,延长为12个月
二、将得适用优惠期之公开态样,放宽为不限制如何公开,只要是出於申请人本意或非出於其本意
三、放宽程序要件,不须於申请时声明主张优惠期
此次修正,将适用於5月1日当日及之后所提出之申请案。
TIPO:
文章出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9390&ctNode=7452&mp=1
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