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定传/专题报导
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培养商标,若发生恶意攀附、仿冒情形,不仅造成智慧财产权受损,恐连带影响企业形象。遇此问题,可运用商标法71条所列4种方式求偿。其中又以查获商品的「零售价」金额,乘上法院酌定「倍数」方式最常见。细究智财法院判决可发现,影响法官酌定倍数因素众多,主要有查获数量、种类、侵权时间、侵权方主观恶性及其销售通路等因素。
求偿金额 零售价乘以倍数
商标法第71条第1项第3款的「零售价多倍赔偿」,简而言之,就是以查获商品的零售价,乘上法院酌定的「倍数」计算,倍数上限是1,500倍;若商品超过1,500件时,以「数量」乘上「零售价」计算。
法院认定的「通常零售价」正是发票金额,促销价等偶发的「非常态价格」不算。若有多样侵权商品,但零售价不同时,应以各项商品平均数计算,再乘以一定倍数。
除零售价外,最重要的是「倍数」,分析智财法院判决可发现,企业常主张最高上限1,500倍,法院实际判决倍数最低从10倍起跳,很少超过500倍,双方存有落差。
例如,台湾少女品牌iki2被控侵犯LV著名水波纹商标案中,LV主张1,500倍。法院认定被告主观上有故意,加上其有19家门市,亦有网路销售通路、甚至进入百货公司设点,贩售商品至少半年,确定250倍赔偿基准。
另一案例是德国知名旅行箱品牌「RIMOWA」制造商里莫华有限公司,控告台湾康巨国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案,原告主张1,500倍,法院考量侵害时间、数量与种类、贩售金额、市场流通情形、近似程度等因素后,定为150倍基准。
法院酌定超过500倍的案例不多,例如,中阳鞋业公司进口96双类似New Balance「N」商标的鞋子,入关时就被查扣,原告主张960倍求偿,法院审酌商品未流入市场销售,以一双单价370元计算判赔25万元,换算起来是675倍。
法院酌定倍数因素,大致可分为侵权方主观恶性、侵权商品数量及种类多寡、侵权时间长短、侵权方的经营规模及商品销售通路。例如,除实体店面外是否有网路贩售,其他因素还有两造资本额、商标权人为行销商标所提出的努力、仿冒商标相同或近似程度等。
文章出自: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