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商标侵权案二审逆转 金门大顺酒厂负责人改判拘役

2018年10月28日 00:23 中时  陈志贤

金门民营的「金门大顺酒厂」所生产的「八二三纪念高粱酒」,遭金酒公司认为与其生产的「823金门高粱酒」商标相似,提告侵权,一审判决大顺酒厂陈姓负责人无罪,但经检方上诉后,智财法院二审依据智财局见解,认定商标过於近似,有致消费者混认淆误之虞,违反商标法,改判陈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另查扣的591瓶酒、包装盒416件则予没收,本案可上诉。

号称是金门第一家合法民营酒厂的「金门大顺酒厂」,2012年11月生产的「八二三纪念高粱酒」,被金酒公司认为其以近似或相同商标图样、文字标签,侵害金酒公司商标权,提出告诉。检警2016年4月搜索大顺酒厂及嘉义、桃园经销商、查扣大顺酒厂出产的58度、52度「八二三纪念高粱酒」591瓶、包装盒416件。

一审认为,大顺酒厂被控侵权酒品,有标示「金门大顺酒厂公司」,且金门高粱酒一词系指来自金门地区,并非全然来自金酒公司,认定大顺酒厂没有侵害商标犯意,判决无罪。

检方不服上诉,智财法院依据智财局函文认为,大顺酒厂所生产之「八二三纪念高粱酒」,与金酒公司「823金门高粱酒」、「金门」等商标类似,另大顺酒厂在瓶身之标签刻意将「金门」2字放大,确有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与金酒公司生产之酒类,来自同一来源之系列商品或关系企业。

合议庭认为,大顺酒厂及金酒公司为酒类之竞争同业,酒类行销场所有高度重叠性,大顺酒厂使用同一或高度近似系争商标之酒瓶标签、包装盒、提袋及纸箱,显非善意,依商标法改判大顺酒厂陈姓负责人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5万,本案查扣的591瓶酒、包装盒416件则予没收。

 

文章出自:中时电子报

 

营业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299弄15,22号608室

营业时间

星期一 ~ 星期五
AM9:00 ~ PM6:00
E-mail:: taichinglee@bstip.com.cn

上海贝斯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ICP17007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