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名带“奇葩说” 爱奇艺起诉雪岭网络

2018年10月13日00:10 记者 黄晓宇

  北京晨报讯 因在节目名称中使用了 “奇葩说”字眼,“奇葩说”的投资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营销奇葩说”的运营方北京雪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了纷争,爱奇艺将后者告上法庭。近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奇葩说”是原告投资、制作、推广、播放的中国首档说话达人秀视频节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为此,原告的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7日经授权取得“奇葩说”在第41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期限自201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2016年4月9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商标专用权授权给原告使用,原告将“奇葩说”商标用於节目制作、播出、推广等环节,并建立商标与节目的紧密联系。

  原告发现,从2016年9月13日开始,被告在其视频节目名称、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栏目名称中使用了“营销奇葩说”字样,原告认为“营销奇葩说”与原告的“奇葩说”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在相关网站、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对於起诉,被告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营销奇葩说”与原告“奇葩说”商标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二者的服务类别不相同或类似,不会造成混淆。同时被告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并非商标性使用。被告不构成侵权,而原告也没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被告在网站栏目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微信公众号节目名称、节目名称中使用“营销奇葩说”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以及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等内容进行了辩论。此案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文章出自: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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