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8/10/09 17:29
(大鼎活虾餐厅2016年12月在台中开设「正月初一」餐厅。翻摄官网)
大鼎活虾餐厅2016年12月在台中开设「正月初一」餐厅,主打熟悉古早味的台湾新料理,却遭经营新北市「初一」餐饮店的汉记公司提告指控商标侵权。智财法院考量「正月初一」确实近似「初一」餐饮店的注册商标,且两者都使用在餐厅服务,恐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今判汉记提告胜诉,大鼎活虾餐厅不得再使用「正月初一」商标。
汉记公司在2014年5月申请注册「初一」商标获准,2017年9月在新北市环球购物中心地下一楼开设「初一」餐饮店,而大鼎活虾餐厅公司则於2106年12月17日在台中公益路开设「正月初一」餐厅,以融和台菜、原民、眷村、客家菜与办桌料理的台湾新料理为特色。
但汉记认为大鼎活虾餐厅公司使用「正月初一」作为店名,已侵害其「初一」商标权,向智财法院提出「排除侵害商标权」民事诉讼。
大鼎活虾餐厅辩称「初一」是民间习俗习惯用语,而「正月初一」则指「农历新年第一天」,并且强调的是团圆,两者文字、内涵均有差异,且汉记是经营小吃类店铺,提供外带服务,与「正月初一」餐厅提供消费者在店内享用中式餐饮不同,又「正月初一」餐厅经宣传等已广为人知,反观汉记的「初一」餐饮店极少曝光,要求禁用「正月初一」并无理由。
法官认为,汉记的「初一」与大鼎活虾餐厅的「正月初一」皆有「初一」两字,且都是传达时间观念,又都使用在餐厅等服务,可见两方在所经营区域都有相关市场,恐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两者属关系企业等,因此判汉记提告胜诉,大鼎活虾餐厅不得再使用「正月初一」。仍可上诉。(孙友廉/新北报导)
文章出自:苹果即时
(汉记公司在2014年5月申请注册「初一」商标获准。翻摄脸书粉丝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