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细明体和标楷体做影片字幕一定会构成侵害吗?

2018-09-03 10:24

根据youtuber Joeman的影片,自五月以来,有不少youtuber陆陆续续收到来自威锋数位(也就是大家常听到的「华康」)的信件,指称他们在影片中使用的中文字型需要给付授权金,而这些字型除了常听到的华康娃娃体、华康综艺体等以外,还包括了微软windows系统内建的新细明体、标楷体等等。Joeman表示,威锋数位开出的授权金额为每年24000元,对於许多订阅量较低的youtuber来说有给付上的困难,虽然他认同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希望能向比较有钱的youtuber们要钱就好。

「电脑字型」到底属不属於著作权保障的范围?

因为这次的事件,许多人开始重视自己影片、文件、海报中的字型到底有没有侵害到著作权的问题。但是在讨论使用「字型」有没有侵权前,先让我们问个根本性的问题:「字型有没有受著作权法保护?」

针对字型受不受著作权法保障的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我国法怎么说。我国著作权法在民国81年修正前,当时规范著作物类型的第3条并未将字型纳入著作权的保障范围。但随著字型的议题受到重视,在民国81年修正著作权法时,将著作物类型移列第5条,并由行政机关针对各个类型的范围另以命令规定。

因此,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条文的授权,订立并公告了《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来明确说明第5条各著作物的详细内容。而在该例示中,行政机关顺应当时的需求,将「字型绘画」纳入了「美术著作」的范围

但是究竟怎么样的字型是这个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字型绘画」呢?根据萧雄淋老师的文章内容,他认为国外针对印刷字型有些根本不保护,有些虽有保护但是都仅是短时间的保护,当时立法院在讨论时,虽然有说要保护「电脑字型」但并没有说要用什么法律保护,行政机关直接用著作权法给予长期的保障有些思虑不周;况且用著作权法保障也不是立法院当时的共识。因此老师认为应该要参酌日本最高法院的见解(可参考.新事件最高裁判决:平成10(受)332),当这个字型与既有的字型相较有「独创性」,且「具备美感特徵」的话,才是「字型绘画」,而能成为著作权法所保障的「美术著作」。(也有人认为,字型属於「应用美术」,而不在美术著作的保障范围内。)
 

使用字型制作影片、海报、文书会侵害著作权吗?
另一个有趣的问题在於,如果我购买了某字型的使用权,并将它用在自己制作的影片、海报、宣传单或印制书籍上的话,这样会不会构成著作权的侵权呢?

以这次的事件来说好了,假设经过审查的结果,认为威锋数位所有的某些字型属於著作权法保障的「字型绘画」,那youtuber使用这些字型在影片字幕、或者用这些字型来印刷书籍的话,这种萧雄淋老师称为「个别字型使用」的行为会不会构成著作权的侵害呢?

从外国实例来看,针对字型问题订立的《印刷用字型之保护及其国际保存维也纳公约Vienna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ype Faces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Deposit )》第8条第4项中,就认为在创作的通常过程中使用该字型,并不会构成侵害;香港版权法、英国著作权、设计及专利法也有类似的规范。因此萧雄淋老师在前述的文章中,也认为应该要效法这样的认定标准,这样的使用行为并不构成侵害。

但是对字型绘画的保护不及於个别字型使用的限制,究竟应该要用著作权法的哪一条来解释呢?萧雄淋老师提出了两种观点:将个别字型使用解释为「实施」行为;或者认为是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采取实施说的见解认为:个别字型使用行为是一种实施行为,而因为「实施」并不是著作权法中专属著作财产权人的权利,因此并不能算是侵权。而采取限制说的见解,则认为应该要朝合理使用的方向去讨论。

如果采限制说,由於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像维也纳公约中的限制规定,而需要透过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的规范进行衡量,但是会用到字型的状况又大多用於商业使用,很难通过这一条项各款的审核,这将导致文字、文化难以传播,而违反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因此萧雄淋老师认为应采取实施说较为妥当。

合法取得字型用於一般的商业使用应该不需要担心

回到本次事件,先姑且不论娃娃体等等的问题,单就标楷体和新细明体来看,实在很难看出和旧有的创作有什么独创性与美感特徵,因此应该不属於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字型绘画。就算认为是字型绘画好了,不论从著作权限制说的观点、实施说的观点、著作权的立法目的、或衡平法理来看,应该都很难说youtuber使用字型在影片上的行为是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因此在使用上应该也不用太担心会有侵权问题。

但是必须注意一点,「使用行为」和「字型软体的取得」是两个分开的问题,如果今天取得该字型是透过不正当的管道,像是盗版的话,虽然后续的使用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针对重制「字型软体」这件事,因为字型软体也属於软体著作,重制的行为仍然会构成著作权法中重制权的侵害。

 

威锋数位应该透过其他方法来解决

说了这么多我们可以发现,单纯在「使用标楷体或新细明体」这个问题上,由於这两个字型本身可能并不具备美术著作的要件,因此加上取得管道大多是合法取得,威锋数位应该没有办法主张在影片中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威锋数位如果真的要请求,似乎只能从影片制作人是不是从正当管道取得字型软体,来主张侵害其「字型软体」的重制权。

同时,我们也要呼吁立法者应该要重视这个问题。目前的著作权法可能没有办法在使用者与字型设计者之间取得平衡,或许可以考虑另订法律来规范、或引进「类似」国外意匠法的制度,同时保障目前不受保护的应用美术也不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喔!

 

本文采取与萧老师的文章中采取的「字型」与「字体」不区分的见解,再辅以自己对老师文章的理解来论述,而章忠信老师的另一篇文章则从区分字型、字体两概念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虽然立论基础不同,但结论上单纯使用在文件、影片等,就算是商业使用亦不会构成侵害。
 

文章出自:◎法操司想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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