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空中英语教室 vs.空中英语传教士□□什么是商标法的「戏谑仿作」?

根据呱吉本人在ptt上的留言,他认为自己的影片只是单纯的「戏谑仿作」(parody),并没有要攀附商标的意思;况且他的点阅率及粉丝数高出空中英语教室许多,又何必要攀附。有网友提出谷阿莫的案子与本案作为比较,但实际上,谷阿莫的案件问题在於「著作权法上的戏谑仿作」,而本案的问题则在於「商标法上的戏谑仿作」!

知名Youtuber呱吉。(图片来自youtube)

◎法操司想传媒

昨日(22日),知名Youtuber呱吉在自己的FB涂鸦墙上公开自己收到的存证信函。该函指出,基督教救世传播协会认为,由呱吉主持的「上班不要看」工作室,使用「空中英语传教士」拍摄黄色影片,搭载其「空中英语」、「空中英语教室」的商誉,以增加其影片曝光度,进而获取商业上利益,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6970条、及民法第195条等规定,要求下架影片并於特定时间进行和解谈判。

商标的「戏谑仿作」?

根据呱吉本人在ptt上的留言,他认为自己的影片只是单纯的「戏谑仿作」(parody),并没有要攀附商标的意思;况且他的点阅率及粉丝数高出空中英语教室许多,又何必要攀附。

有网友提出谷阿莫的案子与本案作为比较,但实际上,谷阿莫的案件问题在於「著作权法上的戏谑仿作」,而本案的问题则在於「商标法上的戏谑仿作」!

在著作权法上,有修改、利用他人著作,以达到揶揄、讽刺特定事件的作用,也就是所谓的「戏谑仿作」的概念。在著作权法下,戏谑仿作的作品若是在合理的范围内,有机会被认为是评论的一种,而受合理使用规范的保护。

然而,这样的概念在著作权法上可行,但沿用到商标法是否仍然可行呢?

目前,我国针对商标的戏谑仿作,曾在两个案件中做出处理,而其中又以智财法院103年度刑事上易字第63号判决最为经典。该案法官认为:「所谓商标的戏谑仿作,系基於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及艺术自由之尊重,而对商标权予以合理之限制…如欲允许『商标之戏谑仿作』,模仿知名商标的商标必须具诙谐、讽刺或批判等娱乐性,并同时传达二对比矛盾之讯息,且应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与『自由表达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似乎是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商标之戏谑仿作概念的存在。

商标之戏谑仿作的要件

针对商标戏谑仿作的问题,台科大陈昭华教授曾在《著名商标之戏谑仿作》(注一)一文中,整理出五个判断标准:

1.必须具备诙谐、讽刺或批评等娱乐性,并同时传达两商标对比矛盾的讯息。
2.消费者看到戏谑仿作的商标,就会联想到著名商标。
3.两商标具有相当距离,消费者可以明确区别,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
4.戏谑仿作商标经言论自由的严格审查,具有牺牲商标权,而保护自由表达之公共利益 的必要性。
5.无不当利用著名商标,或有致减损物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

呱吉这次真的要吃大便了吗?

回到开头,让我们将陈教授提出的5个判断基准套入这次的事件。

小编认为,呱吉这次的事件如果进到法院,争执点可能会在第5个要件,而这个也是空中英语教室一方所提出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同时也牵涉到第2及第3点。

简单地说,空中英语教室方若想要让呱吉吃大便,需要证明呱吉使用「空中英语传教士」这个标题,会使民众产生混淆误认,而误以为是「空中英语教室」出品的影片;又或者是使用「空中英语传教士」会造成「空中英语教室」商誉的减损,但这两项都不是这么好证明。

相对的,呱吉也不是百分之百不用吃大便。其原因在於,第4点要求戏谑仿作的商标要经过严格的言论自由审查,具有牺牲商标权,而保护自由表达之公共利益的必要性。由於这样的审查是否会通过,一定程度取决於法官的心证,算是本件十分不确定的一块。(但由於上述原始判决中,并未要求进行严格审查,而只有在陈教授的结论中提到。因此是否严格审查仍不一定,也有可能只是做一般性审查。)

总结来说,这次案件若是走进了法院,有可能成为未来类似案件判断的重要指标。至於未来这个案件会如何演进,小编也会继续和大家一起关注。

注一:陈昭华,《著名商标之戏谑仿作》,月旦法学教室第167期,2016年9月。

知名Youtuber呱吉在自己的FB涂鸦墙上公开自己收到的存证信函。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法操:空中英语教室 vs.空中英语传教士––什么是商标法的「戏谑仿作」?

文章出处:自由评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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