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媒体报导,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控告美国福特汽车公司(Ford)推出的「野马」(Mustang)跑车商标侵权并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约新台币5000万元)。
华西都市报报导,四川汽车1980、1990年代在大陆相当知名,它的品牌标志也是一匹「野马」,且於1980年代在大陆国家商标局注册「野马」中文商标。
报导表示,福特则於1962年在美国设计出福特野马原型概念车,并命名为「mustang」,中文翻译为「野马」。
四川汽车法务部人员巨东梅表示,2000年福特曾主动找到四川汽车,洽谈购买或共享中文商标名「野马」,但当时费用等细节问题并未谈妥。
报导提到,福特在2006年6月26日在大陆为「mustang」注册「福特野马」商标成功,但按照大陆「商标法」规定,同一类型产品商标名称不能重复。
为此,四川汽车在2015年控告福特中国、大陆国家商标总局、四川先锋福特汽车公司。四川汽车要求国家商标总局在大陆撤销「野马」商标,并向福特索赔1000万元。
报导提到,「野马」案的民事诉讼将於3月15日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而与大陆国家商标总局的行政诉讼将在北京开庭,目前时间未定。
新闻来源:联合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