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时代淘金 「著作权法」修正4大效益 不可不知

网路时代的商机推陈出新,著作权法规也与时俱进修正,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今(13)日再度说明,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的修法缘由,包括增订孤儿著作强制授权规定在内的4大效益。 智财局说,为因应网路时代及数位汇流发展,已於2014年提出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1稿后,经举行5场次公听会,搜集许多修法意见,经再积极研析、谘询相关机关、业者集学者专家意见后,相继於2015年5月11日及10月30日提出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2稿及第3稿,除已具体回应各界意见外,也较第1稿有些新增规定,使著作权法制更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由於本次修法全盘修正,智财局简要说明修法缘由及效益。

(1)、适应数位汇流环境方面:

数位汇流导致权利界线模糊,电视节目除传统广播外,可能透过网路传送(如MOD),究属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常引起争议,亦不利产业授权利用,本次修法厘清公开播送及公开传输之定义,使「同步」传输归属「公开播送」,「互动式」传输归属「公开传输」,不再以技术加以区分,适用将更为明确。此外,针对网路及传播设备的发展,增订再公开传达权,加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2)、因应数位时代之合理使用规定:

科技发展使得远距教学成为教育趋势,但现行著作权法缺乏远距教学合理使用规定,本次修法增订远距教学相关合理使用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教师可针对注册学生进行远距教学,至於开放一般民众修习之非营利远距课程(如非营利磨课师课程),则须向著作财产权人支付使用报酬。另随著社会剧烈变迁,文化保存之数位典藏需求亦随之增加,本次修法增订国家图书馆得基於文化保存目的进行数位典藏等合理使用规定。

(3)、增订孤儿著作强制授权规定:

科技使得老著作有新用途,但面临找不到著作财产权人授权之问题,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24条规定著作财产权人不明之强制授权制度,惟限於文创产业始有适用,为促进著作流通利用,有必要使利用人於尽相当努力仍找不到权利人取得授权之情形下,亦有利用孤儿著作之管道,爰增订著作财产权人不明时之强制授权规定。 另为兼顾著作财产权人不明著作利用之时效性及促进著作权专责机关审查效率,参考日本立法例,於著作权专责机关审查期间,允许利用人提存保证金后,得先行利用之规定。

(4)、检讨修正不合时宜之刑事责任规定:

部分著作权刑事责任规定如散布正版品刑事责任及六个月法定刑下限,呈现轻重失衡问题,致罪责不相符,有违刑法谦抑原则,本次修法亦一并检讨修正。 智财局进一步表示,本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系针对数位时代所产生之各项议题,作出适当之调整,以建构优质著作权法制环境,促进我国文化发展与创意,将会以第3稿为基础,凝聚各界共识,加快修法脚步。 为了积极争取加入TPP,智财局说,行政院已要求各机关尽速提出国内相关法规的修法内容。为配合行政院修法时程,智财局对於延长著作权保护期间及表演人议题已著手研究修正著作权法,规划於今年初与文化部共同召开产业谘询会议及公听会,向各界沟通说明。

 

新闻来源:奇摩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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