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颖性优惠期期限
中华民国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专利法部分条文,业经行政院核定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包括将发明及新型专利之优惠期期间,自本国申请案申请日前6个月放宽为12个月,并将发明、新型及设计专利得适用优惠期之公开态样,放宽为凡出於申请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开皆得适用,同时删除须於申请时声明主张优惠期之程序要件。
包括将发明及新型专利之优惠期期间,自本国申请案申请日前6个月放宽为12个月,并将发明、新型及设计专利得适用优惠期之公开态样,放宽为凡出於申请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开皆得适用,同时删除须於申请时声明主张优惠期之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