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案两请」?

所谓的一案两请是在民国102年6月13日生效,是一种专利接续的规定,适用於民国102年6月13日后申请之专利案件。
依据专利法32条第1项之规定「同一人就相同创作,於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者,应於申请时分别声明;其发明专利核准审定前,已取得新型专利权,专利专责机关应通知申请人限期择一;申请人未分别声明或届期未择一者,不予发明专利。」同一申请人就相同创作,於同日分别申请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时,因新型采取形式审查,通常会先取得专利权,在智慧局审查发明案件后,对於发明专利并无发现不予专利之情事,基於一创作不能重复授予二项专利的原则,智慧局会通知申请人於限期内选择保留已取得的新型专利权,或是选择将来取得发明专利权。待申请人选择发明专利权后,智慧局才能公告并授予发明专利权,而新型专利权则自发明专利公告日起向后消灭。
专利法32条第2项「申请人依前项规定选择发明专利者,其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公告之日
消灭。」

因为相同创作自新型专利权公告日起至发明专利权公告日止是受新型专利权保护,在发明专利权公告日起是受发明专利权保护,二项专利权期间不重叠而接续进行,所以称为一案两请、权利接续制。
但是,依据专利法32条第3项「发明专利审定前,新型专利权已当然消灭或撤销确定者,不予专利。」
依专利法施行细则第26条之2第1项规定,指属相同创作之发明与新型之申请日相同,若主张优先权时,发明与新型之优先权日亦须相同。

*申请时注意事项:
必须在申请时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书及新型专利申请书声明一案两请的事实,未於申请时同时分别声明,包括二案皆未声明及其中一案未声明,均不得在申请后补声明。
因新型及发明为「相同创作」,所以两案的申请专利范围必须至少一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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