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不想继续使用,应如何办理?
商标权人视企业个别经营情况,若不再需要使用注册商标以保障权利,得以书面向智慧局表示抛弃商标权,该书面意思表示到达智慧局之日起消灭(商47○3)。
但有授权或质权登记者,应经被授权人或质权人同意,始得抛弃(商45)。
如果是抛弃共有商标权,应经全体共有人全体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标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抛弃,其抛弃的应有部分则由其他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将同时副知其他共有人并将商标权登记为其他共有人所有。
但有授权或质权登记者,应经被授权人或质权人同意,始得抛弃(商45)。
如果是抛弃共有商标权,应经全体共有人全体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标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抛弃,其抛弃的应有部分则由其他共有人依其应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将同时副知其他共有人并将商标权登记为其他共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