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


何谓马德里国际商标(Madrid Union)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系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以下简称为马德里协定书Madrid Agreement)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Madrid Union)的会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 马德里联盟会员国的商标申请人在其本国提出商标申请或取得商标注册后,得以其本国商标申请案或已注册商标为基础,提出一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案,将其商标权延伸到所指定的各会员国。

马德里联盟(Madrid Union)会员国
  • 会员国
至2015年6月5日止马德里联盟(Madrid Union)共有95个会员国。
 
  • 马德里联盟缔约方列表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

1995.10.4

2003.7.30

赖比瑞亚

1995.12.25

2009.12.11 

阿尔及利亚

1972.7.5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地卡及巴布达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亚美尼亚

1991.12.25

2000.10.19

卢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亚

 

2001.7.11

摩纳哥

1956.4.29

1996.9.27

奥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亚塞拜然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马达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罗斯

1991.12.25

2002.1.18

莫三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时

1892.7.15

1998.4.1

荷兰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士尼亚 - 黑塞哥维那

1992.3.1

2009.1.27

波兰

1991.3.18

1997.3.4

波札那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亚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国

1989.10.4

1995.12.1

韩国

 

2003.4.10

克罗埃西亚

1991.10.8

2004.1.23

莫尔达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罗马尼亚

1920.10.6

1998.7.28

赛普勒斯

2003.11.4

2003.11.4

俄罗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圣马利诺

1960.9.25

2007.9.12

朝鲜

1980.6.10

1996.10.3

塞尔维亚

1992.4.27

1998.2.17

丹麦

 

1996.2.13

狮子山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2009.9.3

新加坡

 

2000.10.31

爱沙尼亚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兰

 

1996.4.1

斯洛维尼亚

1991.6.25

1998.3.12

法国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鲁吉亚

 

1998.8.20

苏丹

1984.5.16

2010.2.16 

德国

1922.12.1

1996.3.20

史瓦济兰

1998.12.14

1998.12.14

希腊

 

2000.8.10

瑞典

 

1995.12.1

迦纳

 

2008.9.16

叙利亚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岛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2011. 6.30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马其顿

1991.9.8

2002.8.30

爱尔兰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义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库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乌克兰

1991.12.25

2000.12.29

哈萨克

1991.12.25

2010 .12.8

英国

 

1995.12.1

肯亚

1998.6.26

1998.6.26

美国

 

2003.11.2

吉尔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乌兹别克斯坦

 

2006.12.27

拉脱维亚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赖索托

1999.2.12

1999.2.12

尚比亚

 

2001.11.15

纳米比亚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欧盟

 

2004.10.1

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岛

 

2008.12.8

以色列

 

2010.9.1

 菲律宾

 

2012.7.25 

纽西兰

 

2012.12.10

哥伦比亚

 

2012.8.29

墨西哥

 

2013.2.19

印度

 

2013.7.8

卢旺达

 

2013.8.17

突尼斯

 

2013.10.16

非洲智慧财产权组织

 

2015.3.5

辛巴威

 

2015.3.11

柬埔寨

 

2015.6.5

 

 

 

 
  1. “ 比荷卢 ” 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 “ 马德里联盟 ” 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2. 目前,纯 “ 协定 ” 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为 1个,即:阿尔及利亚。 
  3. 目前,纯 “ 议定书 ” 缔约方(仅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为 40 个,分别是:安地卡及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波札那、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尚比亚、迦纳、圣多美及普林西比岛、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纽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智慧财产权组织、辛巴威、柬埔寨。

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优点
  • 手续简便
国际商标申请人仅需使用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书,向其所属国家的商标局提出国际申请,即可指定数个国家保护其商标;不需要如传统方式般,使用多种语言分别向数个国家的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手续更为简便。
  • 费用低廉
由於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案仅需向申请人所属国家的商标局提出国际申请,并依据所指定的国家分别缴纳规费;无需在每个指定国家分别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节省各国代理人的服务费用,申请费用相对较为低廉。

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缺点
  • 时间限制
申请人必需先向其所属国家的商标局提出国内商标申请案,之后才能以其国内商标申请案或国内已注册商标为基础提出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案,在申请时程上受到限制。其中以国内商标申请案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者,仅能指定议定书会员国,不能指定协定书会员国;以国内已注册商标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者,则可以指定议定书及/或协定书会员国。
  • 局限性
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者,其商标内容、商标权人等必需与国内基础申请案或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亦需相同或缩减,不能增加任何指定商品或服务。但是对於相同商标、商标权人的二件以上指定不同类别的基础案,则可合并成一件多类马德里国际注册案。
  • 不稳定性
马德里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且其国内注册商标如在5年内被撤销时,该马德里国际注册案亦将随之被撤销;必须满5年后,国际注册才能独立於国内基础案外。任何人均可能利用此特殊规定,在5年内仅需打击其国内基础案,即可达到打击国际注册中所有会员国商标权的目的。

申请人资格限制
  • 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者,必须是马德里协定书或议定书会员国的国民或法人,或在会员国中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所的非会员国国民或法人。
  • 台湾国民或法人,可在提出中国大陆商标申请案或核准注册后,以其为基础向中国商标局(CTMO)提出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之申请。

商标种类
  • 商品商标(Trade Marks)
  • 服务商标(Service Marks)

商标权期间
  • 商标权期间
自申请日起10年。
  • 商标延展
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专用期间为10年。

国际优先权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得依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国际条约的规定,於提出第一次商标申请案后6个月内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得主张国际优先权;要求以外国商标申请案之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并以优先权日作为国际商标审查之基准日。

商标分类
  • 尼斯分类
采用尼斯国际商标分类(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为45类。
  • 多类申请
同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案,可指定使用於不同的商标分类中。

审查流程
  • 申请基础
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者,必须以其先前提出的原属国家的国内商标申请案或国内已注册商标为基础案,向其所属国家的商标局提交一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且国际注册申请案的商标内容、商标权人等必需与国内基础案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服务亦需相同或缩减。以国内商标申请案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者,仅能指定议定书会员国,不能指定协定书会员国;以国内已注册商标为基础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者,则可以指定议定书及/或协定书会员国。
  • 形式审查

原属国家商标局应比对国际注册申请案是否与国内基础案相同(指定商品/服务得相同或缩减);如相同时将申请案转送国际局。国际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一经批准,即由国际局公告,并通知被指定注册之各会员国。一般而言,如果提交申请时手续齐备并缴纳相关规费时,自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日起约3-5个月,国际局即予国际公告,并发给国际商标注册证。

  • 会员国审查
自国际局发出国际注册通知日起,各个被指定的会员国应根据该国商标法对该国际注册申请案进行审查。依马德里协定书(Madrid Agreement)指定的会员国如果未在12个月内发出核驳通知,或者依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指定的会员国如果未在18个月内发出核驳通知时,则此国际注册即自动在该国生效。申请人若接获核驳通知时,可向拒绝注册当国的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

备注
  • 台湾目前不属於马德里联盟(Madrid Union)的会员国,因此台湾不接受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案指定台湾保护其国际商标。
  • 台湾自然人及法人可透过中国商标局(China Trademark Office, CTMO)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案,但需以先前提交并经中国商标局受理的中国商标申请案或者已注册或初步审查核准的中国注册商标为基础案。

 

营业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299弄15,22号608室

营业时间

星期一 ~ 星期五
AM9:00 ~ PM6:00
E-mail:: taichinglee@bstip.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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